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因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而影响生产生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