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向省外提供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