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维护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生长条件,保存资源的活力与遗传完整性,及时繁殖与复壮,实现安全保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