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条有效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农作物种质资源;(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等;(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四)引进外来物种;(五)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