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第九条有效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对其责任范围内河湖或者河段、湖区开展日常巡查,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等相关人员重点排查侵占河道(湖面)、违法建筑、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违法养殖、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履行相关的报告职责。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