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根据河湖管理保护方案列明的事项和要求,重点对河湖水质、岸线、排污口、非法采砂、垃圾倾倒、面源污染、涉水活动、临水建筑物等事项进行巡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