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其责任范围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推动和督促建立跨市县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涉及跨市县的上下游、左右岸等重大问题。

省级河长、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

省级河长、湖长检查、督促负责相应河段、湖区的市县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