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第五条有效省级总河湖长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总河湖长组织检查、督促省级副总河湖长、河长、湖长及市县级总河湖长履职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