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级总河湖长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

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

省级总河湖长组织检查、督促省级副总河湖长、河长、湖长及市县级总河湖长履职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