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分级设立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本规定所称河湖管理保护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域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