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或者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村级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对河湖进行日常巡查。

村级河湖专管员或巡查员协助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开展工作,接受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的领导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