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和公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考核和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其进行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本市推动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