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提供多样化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