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提供多样化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