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将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出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政府财力的增长相适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