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