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为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供支持,面向村、社区等基层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通过业务辅导、骨干培训、艺术交流、文化进基层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帮扶,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