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