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