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