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文化传统、地域特色和公众文化需求,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管理规定,加强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并做好记录,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