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