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