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遵循服务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原则,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并在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