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质量促进工作职责:(一)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发展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三)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的引导机制与支持政策;(四)建立财政保障和激励机制;(五)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