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质量促进工作职责:

(一)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发展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

(三)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的引导机制与支持政策;

(四)建立财政保障和激励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