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质量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的办事机构,负责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