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立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创新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涉及国计民生产品的质量风险监测制度和对重点区域、产业、企业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项监督抽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公众满意度测评和有奖举报制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