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开展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