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保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龙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补偿、奖励机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腊勐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松山战役战场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