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松山战役战场遗址的保护对象:(一)遗迹、遗物等遗存;(二)标志说明碑、界桩及相关标识;(三)原有纪念设施,经批准新建的纪念、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设施;(四)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战役遗存。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