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