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