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