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遗址、遗迹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