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