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