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松山战役战场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松山战役旧址文物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遗址及其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