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松山战役战场遗址发现文物,应当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上交,不得隐匿不报或者占为己有。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