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龙陵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举办游乐、演艺、商品展销等活动;

(二)影视拍摄;

(三)使用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保护、纪念、管理设施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四)复制、拓印文物及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