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作业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