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处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