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开展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