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试运行期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满一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正式运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