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与周边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对与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结合建设的通道、出入口等享有经营权。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