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