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已有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已有的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