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管线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做好勘察、施工工作,提供档案资料并现场技术交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