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征收(用)工作。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