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第十条有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编制城市轨道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