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编制城市轨道规划应当听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统筹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