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