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