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已经建成的电信设施应当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