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结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修订其他专项规划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