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市区饮用水水源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市区饮用水水

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

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等对市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