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

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因城乡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